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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涂抹密封胶的行为能够有效解决汽车转向助力失效的问题,那么汽车生产者仅存在隐瞒产品质量缺陷的问题。
周睿律师介绍,如果售后擅自涂抹密封胶仅仅起到“掩耳盗铃”的作用,无法有效解决汽车质量问题,则汽车生产者除了隐瞒产品质量缺陷外,还同样涉嫌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针对有车主反映的“小鹏汽车售后要求签署保密协议”这一现象,周睿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周睿律师表示。
此外,周睿律师介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汽车零部件存在安全隐患,及时维修消除隐患是汽车生产企业的法律义务,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不应附条件。而且,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面对消费者的询问也应当真实、明确的答复,保密协议不能阻却消费者的知情权,更不能免除生产者、经营者针对产品质量问题如实答复的义务。”周睿律师表示。